(2017)京03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蔚德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蔚德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63号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127号5号楼二层52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乔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瑜,女,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扬,女,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员工。被申请人:蔚德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蔚德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申请。申请费200元,由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