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蔚德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蔚德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63号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127号5号楼二层52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乔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瑜,女,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扬,女,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员工。被申请人:蔚德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蔚德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申请。申请费200元,由北京中成智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