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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白甲雪与安康市水云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甲雪,安康市水云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第2203号原告白甲雪,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被告安康市水云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法定代表人:李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甲雪与被告安康市水云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甲雪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甲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甲雪承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