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国栋、张军国、朱旭兵、孙金福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国栋,张军国,朱旭兵,孙金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41号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栋,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新疆。被告:张军国,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新疆.被告:朱旭兵,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住新疆.被告:孙金福,��,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栋、张军国、朱旭兵、孙金福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4.73元(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1749.73元,剩余25元由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