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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於永佩、王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东,於永佩,王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927号原告郭旭东,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於永佩,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邹城市太平路,后住曲阜市,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士霞,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邹城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旭东诉被告於永佩、王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於永佩、王士霞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於永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3月18日借款50000元,2015年2月6日借款110000元,2015年7月14日借款190000元。以上三次借款由被告於永佩给我出具三份借条,同时,被告王士霞自愿为该三笔借款共计35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并承诺尽快还款。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於永佩、王士霞均未到庭,也均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借条三份、保证合同一份及照片二张,证明二被告累计拖欠借款350000元及担保的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该宗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於永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三个月,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与二被告就该三笔借款于2015年7月14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借期六个月,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利息为月息1.5%,由被告王士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拒绝偿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於永佩累计拖欠原告借款350000元,由被告王士霞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由二被告予以偿还。二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按约定自2015年7月14日至付清日支付利息。综上,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於永佩偿付给原告郭旭东借款350000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息1.5%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士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利。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5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