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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利与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91-1号申请执行人冯利,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博,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冯利与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冯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8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282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冯利,执行费542元王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