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长青、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青,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法定代表人:田家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的代管资金14083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