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红东、李德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延峰,牛红东,李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左延峰,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居民区**号院。委托代理人李向民,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被执行人牛红东,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电信东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德江,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号楼*单元****室。左延峰申请执行牛红东、李德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红东、李德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延峰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德江、牛红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左延峰偿还借款3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左延峰于2017年7月10日以和被执行人牛红东、李德江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