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万红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万红,男,汉族,1955年1月3日生,住夏津县双庙镇六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法督字第25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