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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08号原告:刘玉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海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玉珍与被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玉珍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