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08号原告:刘玉珍,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海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玉珍与被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玉珍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