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雨连与王道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连,王道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雨连,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王道奇,地址洞口县。本院在执行刘雨连与王道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道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道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雨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道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雨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道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雨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