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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号。法定代表人:白洪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民初107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中段富地国际2-401号。义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义马市,本案应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