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永青、周小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青,周小庚,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青,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庚,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生产资料市场。负责人:张光成,投资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法定代表人:成相海。上诉人陈永青、周小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前河建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青、周小庚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永青、周小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