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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福林与铁山、金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林,铁山,金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572号原告常福林,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何宝玉,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山,男,1962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金山,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宝,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福林诉被告铁山、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00元,减半收取10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 如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