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桑希名与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希名,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42号原告:桑希名,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吕文,男,3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桑希名诉被告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希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桑希名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