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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辉、淄博烁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淄博烁燃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82号申请人:王辉,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烁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化工商城北首齐锐商务港406室。法定代表人:边丽云,总经理。申请人王辉诉被申请人淄博烁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180000元到期债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180000元到期债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