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大梅与全建亚为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梅,全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梅,女,生于1960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全建亚,女,生于1964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大梅申请执行全建亚为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