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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梅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88号之二原告:重庆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C140、C141,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00107552014945A。法定代表人:吕喜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淼,男,汉族。被告:梅霞,女,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红,贵州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沙,贵州麒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