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先锋与高平市石拓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丹朱岭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锋,高平市实拓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丹朱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先锋,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北诗镇北诗村。被执行人高平市实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文利,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丹朱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文利,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先锋与被执行人高平市实拓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丹朱岭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实拓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丹朱岭工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先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平市实拓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47.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