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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145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仪州。被告:曹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