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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兴琼、安文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琼,安文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兴琼,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家住会理县。被告人安文云,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家住会理县。上述二人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兴琼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初2次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种植后由罗兴琼、安文云管理(对其浇水等)。2017年3月7日11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在见证人饶某见证下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共计1627株罂粟。2017年3月9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罗兴琼、安文云处扣押并送检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饶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夫妇明知是毒品罂粟,而非法种植了1627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均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兴琼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初2次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种植后由罗兴琼、安文云管理(对其浇水等)。2017年3月7日11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在见证人饶某见证下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共计1627株罂粟。2017年3月9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罗兴琼、安文云处扣押并送检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和那可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载明:2016年10月初、2017年1月初,罗兴琼将从他人手里获得的罂粟种种植在自家菜地里。经安文云、罗兴琼夫妇的管理,现部分已开花挂果、部分处于苗苗阶段。2017年3月7日11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理二人种植的罂粟共计1627株。经讯问罗兴琼、安文云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派出所民警电话说查获了一起种植罂粟苗的事,请我到现场见证一下。我到时,安文云在场,我才知道罂粟是他家种的。罂粟种在他家菜地的南面,分两处种植的,一处已经开花结果,有45株;一处还处于幼苗,有十来公分长,有1582株。每次开会,村干部都说不能种植。3、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安文云家自留地里,西南角菜地内内种植的罂粟已经处于开花结果状态,经清点共计45株;东侧菜地内种植的罂粟处于幼苗状态,经清点共计1582株。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7年3月7日会理县公安局黎溪派出所依法从安文云处扣押罂粟草1627株,部分开花、部分挂果、部分呈苗长势。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所送编号“毒品2017-0292-1”检材可疑毒品原植物蒴果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和那可汀。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供述其种植罂粟、管理罂粟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明知是毒品罂粟,而非法种植了1627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兴琼、安文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铲除罂粟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兴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安文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