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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破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破申14号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威政,董事长。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洋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鑫汇洋公司是2008年6月成立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2400000元,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威政。公司股东为:天津市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12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中国香港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出资612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0%。鑫汇洋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841260809.58元,负债总额为695506607.12元。鑫汇洋公司作为被告及被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为7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698269157.61元及11318584.61美元;已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3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达575785804.92元及11318584.61美元,均未能清偿。本院认为,鑫汇洋公司为企业法人,其向本院提交了公司董事会同意申请重整的决议,亦提交了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其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形式条件。根据其申请材料,鑫汇洋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鑫汇洋公司作为债务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区,资产总额为841260809.58元,申请重整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津鑫汇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