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国与被告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国,杨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49号原告:杨立国,1976年9月2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杨华,1976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国诉被告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杨立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国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杨立国负担。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