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其朝、丁林珍赡养费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其朝,丁林珍,丁林灿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其朝,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白洁,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林珍,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林灿,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再审申请人丁其朝因与被申请人丁林珍、丁林灿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民终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其朝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根据申请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医疗缴款通知书、医疗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因此次重大疾病花费25098.09元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仅认定欠付的医疗费6886.07元不当。(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25098.09元的医疗费。两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医疗费用。丁其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代代传承。申请人在本案之前曾起诉要求两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两被申请人也已按照法院判决的金额给付了赡养费用,从查明的事实看,被申请人丁林珍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被申请人丁林灿有两个孩子要抚养,经济条件一般,自身负担较重,作为长辈的申请人也应当体谅子女难处,多些宽容与理解。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由两被申请人对医疗费欠款部分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其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吴鸿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侯莹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