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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李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972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鲁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李某,男,42岁,汉族,市民。被告:谭某,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李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仕东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