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初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立茂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初字99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立茂,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28日,小学文化,务农,四川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仪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立茂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立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程立茂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砍伐位于仪陇县度门镇杨家岸村五社的白杨树和麻柳树,并将所砍伐的树木用车运至南部县中盐银港销售,销售树木所得赃款共计1.2万元。经鉴定,被砍伐树木活立木蓄积为29.1242立方米。被告人程立茂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同时查明,被告人程立茂所砍伐树木的土地,系仪陇县度门镇杨家岸村五社的已被仪陇县人民政府规划用于修建滨江大道的土地,因施工队急于进场施工,仪陇县度门镇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要求杨家岸五社处置地上附着物,该社社长及社员遂联系本案被告人程立茂议价后交其砍伐。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立茂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使用的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程立茂的户籍证明、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土地承包协议及会议记录,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任某、巫某某、李某一、李某二、姜某某的证言,仪陇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验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砍伐树木活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传唤证、仪陇县森林公安局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立茂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9.12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观本案,被告人程立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立茂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全明审 判 员 何黎明人民陪审员 李端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建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