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基与裴建设、孙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基,裴建设,孙书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6381号原告:李文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建设,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书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基与被告裴建设、孙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干、被告裴建设、孙书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裴建设、孙书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9月份,被告裴建设因资金困难借原告现金13000元,2012年10月份,被告又借原告现金2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归还原告6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到27000元的借条一份。在原告多次讨要后,被告两次共支付6000元利息,现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裴建设、孙书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裴建设、孙书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被告裴建设、孙书风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于2017年元月25日归还原告5000元,2017年2月17日归还原告1000元,现下欠原告21000元,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孙书风称其与被告裴建设是夫妻关系属实,但款是裴建设借的,其没有见,也没有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基与被告裴建设系朋友关系,被告裴建设、孙书风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文基与被告裴建设曾经多次发生借款关系,到2016年2月19日经结算,被告裴建设尚欠原告借款27000元,当天,被告裴建设给原告李文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文基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裴建设于2017年元月25日归还原告5000元,2017年2月17日归还原告1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文基与被告裴建设曾经多次发生借款关系,到2016年2月19日经结算,被告裴建设尚欠原告借款27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未提供证据,被告又不认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率,本院不予认定,依法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后被告两次归还的现金60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建设、孙书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基借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原告负担296元,被告负担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