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物返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某某镇某某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物返还一案中,经给被执行人张某做工作,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财保4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