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6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做网络微商的过程中,明知上家销售的三通U盘内容为淫秽视频,欲转卖牟利,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转发了销售淫秽视频的U盘广告招揽买家。2017年1月至同年4月间,赵某某、牛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淫秽视频U盘。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90元、200元的价格将U盘分别出售给上述二人,并联系上家发货,被告人黄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0元。经对上述U盘提取的190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158个视频文件为淫秽文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及经其确认的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等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交易记录、U盘形态等照片、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