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欣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欣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834号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仪雪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竹。 被告:杨欣雨。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欣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竹、姜雅红,被告杨欣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欣雨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苏家屯区十里锦城三期小区以来,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共拖欠物业费2554元,要求支付物业费2554元及违约金36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欣雨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意见,违约金不同意给付。因为我收完房一直没有入住,入住时发现房屋有问题,门口公共区域部分有瓷砖脱落,物业一直未修;手盆开裂;镜子开裂;地板不平及窗户漏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商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被告的住宅面积为108.25平方米。被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共拖欠物业费及电梯费2554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商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关于被告提出其入住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诉处理。因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且收费标准没有超过中标的标准,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2554元。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欣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2554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杨欣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