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万清与被告四川大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清,四川大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907号原告:周万清,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四川大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雷敏。被告:陈鸿,男,1972年10月26号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周万清与被告四川大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周万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万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审 判 长 邱盛林人民陪审员 郑树贵人民陪审员 冷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罗文翔书 记 员 冯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