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勇、刘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勇,刘宁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34号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经理。被告:刘小勇,男。被告:刘宁云,男。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勇、刘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珂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