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行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瑞玉、高梅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玉,高梅金,高美钦,林尹莹,游春玉,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瑞玉,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梅金,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美钦,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尹莹,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游春玉,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金井湾大道海峡如意城商务运营中心管委会行政中心7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纪岚,局长。上诉人陈瑞玉等因诉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瑞玉等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被上诉人作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关于林尹莹等5位同志反映在教师公开招聘中未被聘用问题情况的反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对信访事件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予以立案。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受聘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上诉人属于行政相对人、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应当予以立案。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者指定所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陈瑞玉等因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作出的岚信[2016]4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关于林尹莹等5位同志反映在教师公开招聘中未被聘用问题情况的反馈》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该份文件仅是对上诉人为何不予聘用的原因及理由进行反馈,并未对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源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