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廷娟、郑琪与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廷娟,郑琪,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341号原告:胡廷娟,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郑琪,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郭兵,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廷娟、郑琪与被告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廷娟、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廷娟、郑琪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