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忠敏申请执行孙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敏,孙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敏,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孙家村。被执行人孙宏刚,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申请执行人王忠敏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孙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93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项36000元,扣除执行费1286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