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连生与苏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生,苏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66号原告:林连生,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宝玉,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连生与被告苏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连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连生以双方自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林连生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