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志萍、李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萍,李辉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998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30号11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6673412E。法定代表人:关志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红,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徐志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李辉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萍、李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