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朝林、陈治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林,陈治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林,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治源,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朝林与被执行人陈治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治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朝林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