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秀美、刘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美,刘庆德,王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96号申请人:董秀美,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庆德,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春霞,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董秀美与被申请人刘庆德、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董秀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成都路交汇金信融城xx号楼xx-xx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春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成都路交汇金信融城xx号楼xx-xx室房产一套,限额16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