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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第1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成与被执行人宿延义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成,宿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第1734-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成,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宿延义,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成与被执行人宿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延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宿延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