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荣月、谈广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月,谈广标,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高荣月,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谈广标,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许平,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荣月与被执行人谈广标、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谈广标、许平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