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佩林与北安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林,北安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佩林,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鄢行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佩林与被执行人北安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地产)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辉地产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佩林执行款33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佩林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4925.00元被执行人金辉地产自愿承担,并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终结本案及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