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杰与冯艳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冯艳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东路。被执行人:冯艳挺,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状元巷。本院在执行朱杰与冯艳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