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调兵山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8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8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