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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娜仁图雅申请执行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图雅,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浩特陶海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萨日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萨日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八居法院家属楼1号楼-1401号(产权证号1250211004**)房屋作价189945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萨日娜的该房屋以以物抵债方式抵偿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166420元(借款163000元、保全费1120元、鉴定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交纳差额23525元。其中扣除过户费用5703元,将剩余案款17822元用于被执行人萨日娜的其他执行案件。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