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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828号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刘村。法定代表人王向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进良,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仁昌,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士海、侯奕帆,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故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继军人民陪审员  朱广民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