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与孙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孙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918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8567108R,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云,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以下简称蒙城支行)与被告孙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席解放(已故)妻子,席解放向原告借款13.4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使用期12个月,2017年1月4日原告向席解放转账支付了借款,席解放在借期内死亡,被告作为席解放的妻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9175%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药都银行个人贷款面谈承诺书,证明席解放向原告借款13.4万元,并约定利息,3、发放贷款记录,证明原告向席解放发放贷款13.4万元,4、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席解放和孙凤云是夫妻关系。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席解放于2017年1月4日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3.4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使用期12个月,约定年利率8.9175%,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下落不明、失踪、死亡的,出借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原告同日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席解放,借期内席解放死亡。另查明,席解放与孙凤云是夫妻关系,现在原告找被告孙凤云要款,已找不到被告,原告也不知被告下落。本院认为:被告孙凤云与席解放是合法夫妻关系,席解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席解放死亡后,被告至今未还,因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孙凤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席解放在借款期间去世,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原告提前收回借款,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凤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917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止)。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李志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