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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苗芳申请执行任二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芳,任二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苗芳,男,41岁,汉族,现住杭后陕坝镇。被执行人任二汇,男,3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苗芳申请执行任二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