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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英瑛、滕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瑛,滕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瑛,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滕小强,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英瑛与被执行人滕小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8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部分执行款,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到期后若不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4】2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