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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井岐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岐,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234号原告:李井岐,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李龙,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李井岐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井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井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井岐负担。审判员 王计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晓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