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井岐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岐,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234号原告:李井岐,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李龙,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李井岐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井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井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李井岐负担。审判员 王计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晓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