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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晓峰申请执行杨建奎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1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峰,杨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峰,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建奎,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晓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奎支付其购车款48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1036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奎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黄晓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征建 搜索“”